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防范跨境和境内汇款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汇款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非银行支付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本机构有关规定,规范办理汇款业务。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于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非银行支付机构。
附件:汇款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4月14日
附件:
汇款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
一、关于办理汇款汇出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汇款汇出业务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并向接收汇款的机构提供上述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机构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信息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可对该笔交易跟踪稽核。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汇款汇出业务时,对于单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汇款,还应当登记汇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并通过核对或者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措施核实汇款人信息,确保汇款人信息的准确性。如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无论交易金额大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核实汇款人信息。
(三)办理境内汇款汇出业务时,若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将上述所有汇款人信息提供给接收汇款的机构时,应当至少将汇款人账号或者其他能够确保可对该笔交易跟踪稽核的信息提供给接收汇款的机构,并在接收汇款的机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需要时向其提供汇款人其他信息。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按照上述要求办理汇款汇出业务的,不得为客户办理汇款汇出业务。
二、关于办理汇款中间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汇款业务中间机构时,应当完整传递、保存汇款人和收款人的所有信息,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是否缺少汇款人或收款人必要信息,并依据风险状况,明确执行、拒绝或暂停办理相关汇款业务的情形及相应的后续处理措施。
(二)对于跨境汇款,若缺少汇款人或收款人必要信息,作为汇款业务中间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从向其发出汇款指令的机构获取缺少的必要信息。如未能获取缺少的必要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考虑限制或结束与该机构的业务关系,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控相关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三、关于办理汇款汇入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汇款汇入业务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是否缺少汇款人或收款人必要信息,并依据风险状况,明确执行、拒绝或暂停办理相关汇款业务的情形及相应的后续处理措施。
若缺少汇款人或收款人必要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从向其发出汇款指令的机构获取缺少的必要信息。如未能获取缺少的必要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考虑限制或结束与该机构的业务关系,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控相关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二)对于单笔交易金额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境外汇入汇款,如汇出汇款的机构未对收款人信息进行核实,接收汇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核对或者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措施核实收款人信息,确保收款人信息的准确性。如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交易金额大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核实收款人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对于办理上述汇款业务中获取的汇款人、收款人等相关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代理机构(包括境外代理机构)开展汇款业务的,应当将代理机构纳入自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框架,并建议代理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相关决议(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267号决议和第1373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禁止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中所列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交易,并按照规定采取限制交易、冻结资金等控制措施。
(四)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网络支付业务并在收款人、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五)本指引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业务: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开展的与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转移和清算。
2.通过商品或服务消费行为产生的资金转移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