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实施以来,各金融机构按规定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在提高报告质量方面取得初步成效,为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稳定、及时发现和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为了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明确规章发布以来新制度变化对反洗钱报告工作的影响,现就可疑交易报告人工判断要求和第三方存管制度实行后大额交易报告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完善可疑交易报告人工识别工作流程,对拟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人工分析和甄别。
为保证可疑交易人工识别工作的有效开展,金融机构要向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背景信息等),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保证专业人员能够胜任岗位职责,并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的各项法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报送本机构客户的结算账户与该客户的证券或期货第三方存管账户或保证金账户间发生的大额转账交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三、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在“可疑交易特征”字段中标明报告的类别(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四、金融机构在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部门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须确保将该可疑交易报告按报文格式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在“可疑程度”和“采取措施”字段中对报告的重要程度和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五、金融机构在收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收平台”发出的补正通知(即“补正要求回执”)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的补正工作。对未按期完成补正的机构,人民银行将视情节予以督促或处罚。
六、根据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需要,结合前期金融机构对数据接口规范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人民银行进一步阐明和调整了现行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要求(详见附件),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B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本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
附件:关于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的调整和解释
附件
关于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的调整和解释
现对《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2008年修订)》和《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2008年修订)》(银发[2008]248号文印发)作以下调整和解释。
一、关于《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2008年修订)》
(一)证券期货公司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与第三方存管账户(或期货保证金账户)间的大额转账交易填报要求如下:
1.“账户类型(CATP)”、“账号(CTAC)”、“客户姓名/名称(CTNM)”、“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CITP)”、“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CTID)”、“交易对手姓名/名称(TCNM)”、“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TCIT)”和“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TCID)”字段填写证券期货公司客户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所对应的信息。
2.“交易对手账号(TCAC)”字段填写第三方存管账户号或期货保证金账户号,可以为银行内部账号,但是要保证与客户的一一对应关系。“交易对手账户类型(TCAT)”填写“6100”(银证转账账户)或“6200”(银期转账账户)。
3.“资金用途(CRPP)”字段填写“银行结算账户对应客户的姓名(证券期货公司名称)银证转账”或“银行结算账户对应客户的姓名(证券期货公司名称)银期转账”。例如,银行结算账户对应客户的姓名为“王伟”,交易券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则“资金用途(CRPP)”字段应填写“王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证转账”。
(二)增加“账户类型(CATP)”和“交易对手账户类型(TCAT)”的填写选项。
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账户类型(CATP)”和“交易对手账户类型(TCAT)”填写选项中增加以下选项:
1.7101:定期存款、协定存款以及通知存款所开立的账户;
2.7102:贷(还)款业务使用的银行内部会计核算账号;
3.7103:信用证、托收、保函业务使用的银行内部会计核算账号;
4.7104: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使用的银行内部会计核算账号;
5.7100:其他业务中银行与其客户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交易,银行方使用的内部会计核算账号。
对于贷(还)款、信用证、托收、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如果收付双方中的某一方未在金融机构开户或该业务不通过其开立的账户进行,则报告机构应在账户字段填写办理业务时使用的银行内部会计核算账号,并在对应的账户类型字段填写7100、7102、7103或7104;否则,按实际开户类型填写。例如,客户甲未在银行A开户,但向银行A申请贷款(金额满足大额交易报告规定),并在获准后要求银行A将其贷款直接划转到客户甲在银行B的账户。银行A在报告该笔大额交易时,“客户名称/姓名(CTNM)”字段填写银行A的名称,“账号(CTAC)”字段填写银行内部会计核算账号,“账户类型(CATP)”字段填写7102,“对方金融机构网点名称”字段填写银行B的名称,“交易对手姓名/名称(TCNM)”字段填写客户甲的名称,“交易对手账号(TCAC)”字段填写客户甲在银行B的实际账号。
(三)客户名称超长时的填写要求。
当大额交易报告中的“客户名称/姓名(CTNM)”、“代办人名称(TB丽)”、“交易对手姓名/名称(TCNM)”,可疑交易报告的“客户名称/姓名(CTNM)”、“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姓名(CRNM)”、“代办人姓名(BKNM)”、“交易对手姓名/名称(TCNM)”字段的填写内容超过32个汉字时,报告机构应按顺序填写名称的前32个汉字,将超长部分隐去,同时须在报告的“资金用途(CRPP)”或“资金来源和用途(CRSP)”字段中填写完整的名称。
(四)增加“交易方式(TSTP)”的填写选项。
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交易方式(TSTP)”填写选项中增加以下选项(对于通过POS和ATM进行的银行卡交易,报告机构应按下列选项准确填写,例如,通过ATM且非跨行的人民币交易,报告机构应在填写“交易方式(TSTP)”后四位的第二部分时,应选择“14:银行卡(通过ATM且非跨行交易)”,而非“10:银行卡”):
1.在人民币业务“交易方式(TSTP)”后四位的第二部分中增加“12:银行卡(通过POS)”、“13:银行卡(通过ATM且跨行交易)”、“14:银行卡(通过ATM且非跨行交易)”、“15:境外银行卡(非柜台方式交易--通过POS)”、“16:境外银行卡(非柜台方式交易--通过ATM)”、“17:境外银行卡(柜台方式交易)”,填报要求如下:
(1)对于类型12的交易,“交易对手账号TCAC”和“对方金融机构网点代码(CFIC)”字段分别填写商户代码和POS代理机构标识码,且不允许填写替代符号。“交易对手名称”填写商户名称,如果中国银联报文中填写了该项,则报告机构应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中如实填写,否则该项可填写替代符号。其他交易对手信息可填写替代符号。
(2)对于类型13的交易,“交易发生地(TRCD)”、“交易方向(TDRC)”字段最后4位在无法获知详细地址的情况下可在相应位上填写0。
(3)对于类型17的交易,应将持卡人的相关信息填写到相应交易对手方的字段中,即“交易对手姓名/名称TCNM”、“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TCIT”、“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TCID”、“交易对手账号TCAC”、“对方金融机构网点名称CFIN”,字段应填写持卡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填写替代符号。
2.在外币业务(不包括代理国际汇款公司业务)中增加“0006:境外银行卡(非柜台方式现金交易--通过ATM)”、“0007:境外银行卡(柜台方式现金交易)”、“0109:境外银行卡(非柜台方式非现金交易--通过ATM)”、“0110:境外银行卡(非柜台方式非现金交易--通过POS)”,且对于类型0007的交易,应将持卡人的相关信息填写到相应交易对手方的字段中,即“交易对手姓名/名称TCNM”、“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TCIT”、“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TCID”、“交易对手账号TCAC”、“对方金融机构网点名称CFIN”字段应填写持卡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填写替代符号。
3.在外币业务(不包括代理国际汇款公司业务)中增加“0111:旅行支票”。
(五)大额交易报告的“交易去向(TDRC)”字段名称改为“交易方向(TDRC)”,该字段填写该笔被报告大额交易资金来自地区或去往地区的国别代码和行政区划代码。
(六)大额交易报告的“资金用途(CRPP)”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资金来源和用途(CRSP)”字段的类型长度由128位扩展到256位。
(七)大额交易报告的“交易总数(TTNM)”和“交易编号(TSDTseqno=“”)”字段的类型长度由4位扩展到8位。
(八)增加“可疑交易特征(STCR)”的填写选项。
在可疑交易报告的“可疑交易特征(STCR)”填写选项中增加以下选项:
1.1400: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
2.1500: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
二、关于《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2008年修订)》
(一)调整基金管理公司可疑报告部分要素项释义。
1.将“基金账户号码(SCAC)”释义调整为“基金注册结算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号码'
2.将“资金账户号码(FDAC)”释义调整为“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在该销售机构交易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化情况的账户号码”。
(二)调整基金管理公司可疑交易报告银行账户信息填写要求。
对于直销客户,可疑交易报告中的“银行结算账户(STAC)”和“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SFIN)”字段必须填写,不得填写替代符;对于代销客户,若无法获取,可填写替代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