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的通知

(银发〔2008〕248号)

发布日期:200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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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生效中

历史沿革: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
  为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一步做好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根据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数据报送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人民银行对现行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2008修订)》(以下简称《银行业规范(2008修订)》,见附件1)、《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2008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期货业规范(2008修订)》,见附件2)和《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2008修订)》(以下简称《保险业规范(2008修订)》,见附件3),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修订内容
  与《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银发〔2007〕32号文附件2,以下简称《银行业规范(试行)》)、《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银发〔2007〕33号文附件2,以下简称《证券期货业规范(修订)》)和《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银发〔2007〕34号文附件2,以下简称《保险业规范(试行)》)相比,此次接口规范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完善数据校验机制。将一级数据校验调整为“初级校验”和“内容校验”两级校验(详细校验规则将通过数据接收平台发布)。
  (二)调整数据处理方式。将数据处理及回执生成的单位由数据包改为 XML 报文。
  (三)调整特殊报文种类:
  1. 增加数据补正报文、数据补正要求回执及操作规定。
  2. 取消重发数据包,重发报文以特殊数据包形式进行报送。
  (四)调整部分数据项定义:
  1. 调整“交易方式”、“账户类型”、“交易对手账户类型”、“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和“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可疑交易特征”、“可疑程度”、“对方金融机构网点代码类型”、“交易种类”等数据项的填写规则或长度定义。
  2. 增加境內特殊贸易区定义,调整“交易去向”、“交易发生地”、“对方金融机构网点行政区划代码”的填写规则。
  (五)完善外币大额交易报告的金额检查要求。
  (六)调整报文回执的格式及部分数据项的长度定义。
  (七)调整“业务标示号”和替代符“E”的说明。
  二、相关工作安排
  (一)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报告机构须根据《银行业规范(2008修订)》、《证券期货业规范(2008修订)》和《保险业规范(2008修订)》的要求,做好按照修订后接口规范进行数据报送的准备工作。
  (二)从2008年11月1日起,完成数据报送准备工作的报告机构须按照修订后接口规范进行试报送工作。人民银行将对接口规范修订后的数据报送工作进行培训,详细的培训安排另行通知。在准备阶段和试报送期间,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正式报送继续执行《银行业规范(试行)》、《证券期货业规范(试行)》和《保险业规范(试行)》要求。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报告机构须按照《银行业规范(2008修订)》、《证券期货业规范(2008修订)》和《保险业规范(2008修订)》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正式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报送方案将通过数据接收平台通知。
  (四)从2009年1月1日起,《银行业规范(试行)》、《证券期货业规范(试行)》和《保险业规范(试行)》废止使用。
  鉴于《银行业规范(2008修订)》、《证券期货业规范(2008修订)》和《保险业规范(2008修订)》篇幅较长,人民银行将通过电子邮件、光盘等方式发送。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报告机构。

  附件:1. 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接口规范(2008修订)
     2. 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接口规范(2008修订)
     3. 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接口规范(2008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