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问题的复函

(局函〔2012〕89号)

发布日期:20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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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司《关于机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请示》(某证〔2012〕074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反洗钱法律规定及行业相关监管要求,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机构客户建立新业务关系(如开户)时,应至少核对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如营业执照),并登记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限及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等信息。你公司可将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如发证机关要求以年检等方式确认证件有效,应同时考虑客户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作为判断是否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依据。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