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次报送客户可疑交易报告问题的复函

(局函〔201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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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部《关于多次报送客户可疑交易报告问题的请示》(〔2011〕98 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上同意你部提出的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发生的可疑交易的处理方案,现函复如下:
  对于已被报告可疑交易的客户,如果其在一定监控期内(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 个月)再次或多次发生异常交易的(涉及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等不立即报告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可不需逐次报告,只需对该期限内客户累计发生的交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再决定是否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此类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期限不得超出监控期届满后的第一月的第十个工作日。
  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交易涉及洗钱、犯罪活动的,且该相关交易或行为特征不符合任何一条法定异常交易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此类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时限可自相关可疑情况被发现或应当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如果确因尽职调查或分析判断的需要,可适当放宽报送期限,不受“10 个工作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