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降低可疑交易报告量试点工作的复函

(局函〔2010〕468号)

发布日期: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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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部《关于降低可疑交易报告量等反洗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部在全行范围内试点采取有关措施,逐步降低可疑交易报告量,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代收代付协议,由收款人向公共(公用)事业单位缴纳公共(公用)事业费用、公共(公用)事业单位收取公共(公用)事业费用等所产生的交易,可不纳入异常交易提取范围。但对公共(公用)事业单位向缴费人频繁或大量退还前期收费等异常交易,应加强监测分析。
  二、对于银行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收费标准所收取的银行业务性收费,可不纳入异常交易提取范围。
  三、非金融机构依法开立的投资性账户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托管账户间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易,可不纳入异常交易提取范围。
  四、对于你行代发本行员工工资、本行员工报销费用所产生的交易,可不纳入异常交易提取范围。
  五、鉴于可能产生的合规风险,不建议由计算机系统设置标准化的异常交易“不上报理由”选项。
  你部应就试点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予以推进,确保反洗钱工作的连续性、有效性。你部应将工作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及时反馈试点工作进展。
  对于你部来函所涉及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有关建议,我局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协调采取有关措施。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