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方付费项下反洗钱工作问题的复函

(局函〔2010〕279号)

发布日期:20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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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处《关于投保时由第三方付费情况下反洗钱义务履行问题的请示》(某银反洗〔2010〕11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保险业务人员代投保单位刷卡付费的交易,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规定,审查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发现或怀疑其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保存涉及审查异常交易、识别分析可疑交易、内部处理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等方面工作情况的记录。
  由于保险业相关监管制度,已对保险业务人员可代收保费的情形作了严格的限制。无论保险公司是否已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你处如发现保险业业务人员超过规定金额或违反其他规定代投保单位刷卡付费的,应立即责令保险立即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业监管部门通报保险公司的相关违规情况。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