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基金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

(局函〔201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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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局《关于就基金管理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某局函〔2010〕84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其他代销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与代销金融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釆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在日常监管中,我局亦会要求代销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 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的通知》(银发〔2008〕248 号)的要求,认真填写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要素。基金管理公司可与代销金融机构进行协商,明确双方在提供可疑交易报告相关要素方面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