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处《关于未成年人客户证券交易分析报告有关问题的请示》(某银反〔2009〕42 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证券类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 号印发)的规定,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识别未成年人客户的身份,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了解未成年人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证券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对未成年人客户的交易或者行为,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的,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