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局函〔2009〕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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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行《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某银反洗〔2009〕36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部分可疑交易报告的量化标准认定问题
  (一)《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大额”参照《办法》第九条的“大额交易”标准,根据客户缴费方式(现金缴纳或转账缴纳)的不同对应《办法》第九条不同的大额交易标准。
  (二)《办法》第十三条第八款中的“大额保费”参照《办法》第九条的“大额交易”标准,“大额保费”以合同约定客户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计算,并根据客户缴费方式(现金缴纳或转账缴纳)的不同对应《办法》第九条不同的大额交易标准。
  (三)《办法》第十三条第九款“较大金钱损失”和第十款“明显超额”的金额标准由金融机构结合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根据客户的交易背景、交易记录、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自行确定。
  二、关于合理解释权的行使问题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款和第十二款的“不能合理解释原因”,其合理解释权由金融机构结合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根据客户的交易背景、交易记录、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