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及可疑交易报告若干问题的复函

(局函〔2009〕75号)

发布日期:

来源网址: 查看

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司来函《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及可疑交易报告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有关公司客户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你司必须登记。如果客户在受到良好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你司可信赖其按照相关规定公开披露的人员身份信息;如果客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没有受到良好监管,你司应对其公开披露信息做进一步的尽职调查。
  二、总公司为非法人分支机构支付保费的行为,可不视作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的情形;公司为其子公司支付保费的行为,则应视为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
  有关涉及向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可疑交易报告问题,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