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司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可疑交易判断问题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的“分散转入”可理解为由一个以上的账户转入资金,“集中转出”可理解为向一个或少数几个账户(一般为同名账户)转出资金,可参此同理理解该条所称的“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在判断上述资金划转行为时,你司应着重考虑转入金额与转出金额是否大致相当,而不是看其交易笔数的多寡。
二、关于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一)当客户是你司员工时,反洗钱法律规定无简化客户身份识别程序的的规定。
(二)无论是开户行,还是业务办理行,均应按照反洗钱规定在相关业务环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三)客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后,你司仍应按照反洗钱法律规定的要求,采取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三)关于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写问题来函所询有关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填写问题直接基于你公司内部的“KYC 程序”提出,我局仅凭来函的概括性描述,无法具体确认你司内控程序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因此对于相关问题的意见仅从反洗钱制度出发,而不考虑你司的内控程序,请酌情参考:
(一)凡是以开立账户或其他方式建立业务关系(一次性业务除外)的客户均属于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表5(以下简称表5)所称的“新客户”。
(二)表5“重新识别客户”一栏应当反映你司开展重新识别客户工作的情况,重新识别客户工作与客户风险定期审核工作之间不存在矛盾关系或可替代关系。
(三)除新客户、一次性交易、跨境业务等规定情形外,你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其他情况均可酌情填入表5 的“其他情形”一栏中。
(四)对于增开账户客户的客户身份情况,填写表5“新客户”一栏。
(五)在办理跨境汇兑业务时,你司应按照反洗钱法律规定要求采取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填入表5 的“跨境汇兑”中。
另外,关于对代理行的评估要求,请参照《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确认的复函》(反洗钱局函〔2007〕439 号,2007 年7 月31 日发你公司北京分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