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局函〔2008〕560号)

发布日期:200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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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司《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以下情形可不作为《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可疑交易: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的授权委托书,将保险金作为已出险的保险标的的修理费支付给修理厂家或已代垫费用的保险标的使用人,或是作为被保险人的医药费支付给医院。
  (二)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依照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应分摊的赔款。(四)根据人民法院的调解、判决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险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款的。
  上述情形可排除在《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项所确定的可疑交易之外,但是客户在上述情形下,如出现其他方面的可疑迹象或者你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你公司应按照反洗钱法律规定的其他条款的要求,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所称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包括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或数码照片。
  三、对于曾经与你公司建立过业务关系的客户,如你公司已经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并保存着相关身份资料的,且该客户的身份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当按照反洗钱法律规定应保存该客户身份资料的情形再次出现时,你公司可不再重复保存相同的身份资料,但要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业务办理人员能在业务办理时立即查询到该客户已留存的身份资料,确保能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立即提供客户已留存的身份资料。
  对于团险客户,你公司还应关注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年检情况。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