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局函〔2008〕41号)

发布日期:2008-01-25

来源网址: 查看

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部“关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理>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某证券公司通过开设资金账户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在办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业务时,可不再重复留存客户的身份资料或信息,但应确保已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鉴于各个客户在办理新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时所面临的客观情况各不相同,某证券公司在执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时,应针对每个具体个案,合理确定某个客户能够及时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期限,而不应通过系统分类设定客户身份证件到期后更新的期限。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