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处《关于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请示》(某银反洗〔2007〕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只需将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识别的客户数,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的客户数。
保险公司通过自己聘用人员识别的客户数,不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的客户数;保险公司通过非本公司聘用的且不在金融机构任职的人员识别的客户数,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的客户数。
二、对于“受益人”,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分别填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和信托合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填写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相关情况。
账户所有人不是此处所指的“受益人”,但控制户主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自然人和户主以外最终享有账户利益的人为此处所指的“受益人”,不能笼统界定取款人是否为此处所指的“受益人”。
三、如果保险费没有到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限额,但保险公司仍对新客户采取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应鼓励金融机构将识别这类新客户的数据,列入非现场监管报表。
四、“跨境汇兑”仅指跨境汇款,不包含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如果你处发现在客户没有真实的支付需求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办理请示中所称的“单纯的资金跨境汇款”,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移交相关线索,并核实银行有无涉嫌协助洗钱的情况。
五、“客户可疑数”和“交易行为可疑数”可同时填写。
六、金融机构可将旧版外汇可疑报表中的可疑交易笔数视为非现场监管报表要求填写的“份数”。
七、如果金融机构不能确定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工作是否涉及反洗钱,可不将有关情况填入“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一栏。
八、如无特殊的洗钱风险存在,金融机构分支行可不在其总部制定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之外制定新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应有措施落实其总部反洗钱内控制度。
九、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你处应在了解辖内金融机构具体经营状况的基础
上,以“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标准,具体确定辖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填报单位。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