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部《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和建议的函》收悉。对你部所提建议,我局将做进一步深入研究。现就你部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为已与你行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开户时,你行可不再重复留存客户的身份资料或信息,但应确保已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对于持境内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办理业务的客户所办理的异地存款业务,可不作为《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对待。
三、你行应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手段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在执行《管理办法》第七条时,你行可依照你行章程或者其他内部管理规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你行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范围,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五、如下列境外金融机构没有未向你行提供《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汇款人账号、汇款人住所等信息的,你行可直接登记业务标识号、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地等替代性信息,不再要求逐笔要求境外金融机构逐笔补充信息:
1.已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
2.未加入FATF 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40+9”项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家(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你行应按照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审查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即使客户没有来柜台办理业务,也应对其身份信息资料进行审查。
七、考虑到各个客户在办理新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时所面临的客观情况各不相同,你行在执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时,应针对每个具体个案,合理确定某个客户能够及时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期限,而不宜将所有客户应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期限统一确定为一个固定的时限。
八、除非某项信息不适用于某个具体客户的,所有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项目原则上都应登记。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