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局函〔2007〕524 号)

发布日期:200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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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部《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措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客户、账户和业务。
  三、能够跟踪稽核某笔汇款的唯一标识号可作为《管理办法》第十条所称的“相关信息”,如交易流水号、业务编码等。
  对于缺失三项必要信息的,银行可先入账后查询。
  如果没有客户住所信息,银行可登记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城市的名称。
  如果对方金融机构为FATF 成员国,或者其他已经承诺严格遵守FATF 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国家的且受到严格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可直接填写替代性信息。
  四、跨境汇款业务不限于电汇业务。
  五、对于已在你行开了账户的客户,如你行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并保存了相关身份资料、信息的,且该客户的身份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你行可不再重复制相同的身份资料、信息。
  六、对于非柜台业务,你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通过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等方式,及时中止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办理业务。
  七、对于无卡、无折存款业务,可比照一次性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办理。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