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反洗发〔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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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执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有关问题的请示》(某保发〔2013〕3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人身险公司应执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二章例外情形(一)第1点“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1000美元,以及非现金趸交保费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2万美元”的规定。该规定中的保单是针对单个被保险人而言,且年缴保费不区分现金和转账。
  二、对于投保人为政府机构或受政府委托的社保局、医保中心等事业单位,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情形,原则上在保费不超过《指引》第二章例外情形(一)第1点规定的限额时,你公司可将该类客户直接定级为低风险。
  三、《指引》中要求重新审核及重新确认的客户范围不包括保险合同已失效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