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境外边民办理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证件问题的复函

(银反洗发〔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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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人民银行某中支反洗钱处:
  你处《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境外边民办理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证件问题的请示》(某银反〔201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辖内金融机构在按照反洗钱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时,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边贸企业和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8〕26号)第二条有关境外边民开立境内银行结算账户所需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执行。如果后续立法或证监会、保监会对此问题另有要求,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