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某证字〔2012〕26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现金收付”的监测范围不包括已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账户。
上述异常交易报告标准所称的“接近于”是指低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情形,具体比例可由你公司合理确定。如果你公司发现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略高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也应加以关注,分析其是否存在疑点。
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异常情形”泛指一切可能引发或应当引发金融机构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对于任何异常情形,你公司都应当按照规定审查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反之则可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三、对于公安机关对其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客户,你公司应审查客户的历史交易,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此类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可不受“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告要求的限制。
对于上述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及到的客户的风险等级,你公司可根据自定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确定。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