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2007〕562号)

发布日期:200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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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分行《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某银发〔2007〕1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中涉及的金额均包含本数。
  二、关于《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2007〕第254号文印发)附表5中下列数据项的说明:
  (一)“新客户”统计原则上以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后填报。
  (二)“离岸中心”指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特点是:大量离岸公司出于避税、规避管制等方面的需要,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但并不在注册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注册地监管当局对在当地注册的离岸公司不实施或者很少实施监管。常见的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你分行应根据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特点,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其是否属于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以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三)“行为异常”指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的行为与本人的身份、经济和经营状况、交易习惯、类似市场主体的惯常行为模式等情况不符,且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四)“跨境汇兑”指汇款人或收款人一方在境外的汇款业务。
  (五)对于“受益人数”,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分别填写保险合同或信托合同所列的受益人数量,其他金融机构填写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数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数。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