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洗钱数据报送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复〔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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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某银行关于反洗钱数据报送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某银发〔2008〕35号)收悉。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同一金融机构、同一户名下多个活期账户间转存资金的业务,不属于大额交易免报范围。
  二、下列交易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
  (一)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
  (二)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
  (三)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进账单、信电汇凭证等)支付手续费;
  (四)补制回单、对账单支付手续费;
  (五)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
  (六)挂失、补办银行卡支付手续费;
  (七)购买网上银行密钥支付手续费;
  (八)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
  (九)办理保函、保理、担保业务支付手续费;
  (十)办理借记卡、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及准贷记卡)支付工本费、年费及挂失费。
  三、商业银行根据代收代付协议替付款人(或收款人),包括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通信公司等缴纳(或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固定电话和手机资费所产生的交易,可不计入付款人(或收款人)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
  四、同意你行在对个人办理一次性业务中,在无法获取客户号的情况下,使用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代替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中的客户号。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批复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