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人金融机构异地经营管辖问题的批复

(银复〔2007〕27号)

发布日期:20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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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人民银行某营管部:
  《中国人民银行某营业管理部关于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异地经营管辖问题的请示》(某银发〔2007〕118号)收悉。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应由金融机构注册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你营业管理部反映的问题涉及金融机构住所变更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你营业管理部在反洗钱执法中如果发现金融机构注册地与住所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与工商行政执法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监管部门沟通。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对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管辖范围,并请将上述原则转告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