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关于发布《反洗钱数据报送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

(银反洗中心发〔2017〕22号)

发布日期: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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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生效中

历史沿革: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落实“3号令”专项工作小组统一部署,为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的通知》(银发〔2017〕9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等文件要求,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近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报告机构咨询较多的反洗钱数据报送问题进行梳理,编写了《反洗钱数据报送常见问题解答》,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导辖区内报告机构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针对辖区内报告机构在报送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人民银行分支行可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汇总反映。
  附件:反洗钱数据报送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

反洗钱数据报送常见问题解答

(2017-6-28,V1.0)
  遵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以下简称“3号令”)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各报告机构应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新的规定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数据。
  一、关于对报送工作的指导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6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的通知》(银发〔2017〕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件)等文件规定要求,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报告机构开展数据报送工作进行指导的分工如下:
  (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指导24家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名单参见98号文件附件6)的数据报送工作。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其他法人金融机构的数据报送工作。
  二、关于报送内容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3号令”及配套文件对反洗钱数据报送的要求,报告机构应在报送内容上作如下调整:
  (一)按照“3号令”第5条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二)自主建立交易监测标准,对筛查出的异常交易经过人工分析后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其他文华
  三、关于报送申请的受理
  (一)除严格落实“3号令”及配套文件相关要求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受理报告机构落实“3号令”报送申请时,应要求报告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要求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设置数据报送工作岗位的说明。
  2.反洗钱系统改造情况说明,包括并不限于:
  (1)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覆盖本机构各业务条线和业务环节的情况;
  (2)以客户为单位开展监测分析的情况;
  (3)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调整的情况;
  (4)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的情况。
  3.《报告机构信息表》(见附件1)。
  4.《可疑交易特征代码与交易监测标准对照表》(见附件2)。
  (二)报告机构在获得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监测分析系统”)用户身份后,通过监测分析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特征代码与交易监测标准对照表》。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每家法人报告机构每次只能提交一份《可疑交易特征代码与交易监测标准对照表》电子文件,格式为xls文件,包含可疑交易特征、监测标准和技术指标3个sheet。
  2.文件名统一为:
  对照表-机构代码-报告机构名称-报送日期-版本号.xls
  其中:
  (1)机构代码:填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分配的15位报告机构代码。如无此代码,该部分填写NA。
  (2)报告机构名称:填写机构印鉴名称。
  (3)报送日期:提交数据当天的日期,填写8位年月日YYYYMMDD。
  (4)版本号:2位,从01开始编号。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集辖区内所有法人报告机构(上述24家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除外)提交的《报告机构信息表》,按照《报告机构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的格式汇总后,通过点对点数据传输系统转交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收件人为“反洗钱中心收集处”。
  四、关于新增行业报送的管理
  (一)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应通过填写《通用可疑交易报告电子模板》(见附件4),上传监测分析系统或寄送光盘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按照现行保险业其他机构的接口规范和报送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关于其他问题的解答
  (一)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等报告机构仍应按照现行数据报送接口规范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USBKey和数字证书,有关管理要求参照《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银发〔2016〕163号)。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一至二名工作联系人,负责就落实“3号令”数据报送要求相关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联系。请将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手机、所属分支机构通过办公网邮件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备(办公网Notes 邮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收集处@PBC)。
  附:1.报告机构信息表.pdf 
    2.可疑交易特征代码与交易监测标准对照表.pdf 
    3.报告机构信息汇总表.pdf 
    4.通用可疑交易报告电子模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