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支付机构反洗钱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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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促进非金融机构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支付机构反洗钱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准入管理
  (一)对于初次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核其提交的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对经审核发现反洗钱内控制度存在不符合反洗钱法规要求的,特别是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可疑交易报告措施方面与法规要求不符,内设机构(岗位)反洗钱职责设置不合理、不明确的,应要求其整改至符合标准后再行受理。
  (二)对于申请新增或续展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除严格审核其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外,还应采用监管走访、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对其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履行法规要求的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实地查验。经查验,发现反洗钱内控制度存在缺陷、反洗钱履职存在重大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要求其整改至符合标准后再行受理。
  (三)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授权支付机构经营所在地地市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实地查验。
  (四)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在支付业务许可初审意见中如实、完整地反映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初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包括在实地查验时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按照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灵活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加强对高风险领域、高风险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支付机构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现场检查计划,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加强对涉及洗钱线索或案件、反洗钱意识薄弱或者履行反洗钱义务较差的支付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重点关注。及时掌握辖区内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和风险隐患,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警惕。
  (三)对存在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调查工作,或监管机构在现场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支付机构存在严重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和教育。
  三、加强反洗钱队伍建设和政策辅导
  (一)加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反洗钱监管人员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培训教育,提升反洗钱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支付业务洗钱风险点,提高反洗钱监管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有效性。
  (二)加强对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强化支付机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帮助支付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体系,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提升支付机构反洗钱意识和工作水平。
  (三)加强支付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采取有效手段督促支付机构完善可疑交易识别标准及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可疑交易线索,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
  四、研究建立洗钱风险评估管理机制
  (一)指导支付机构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对其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洗钱风险管控机制的有效性,及时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
  (二)研究建立支付机构创新支付业务(产品)洗钱风险评估机制,指导辖区内支付机构在开发创新业务(产品)过程中,合理评估创新业务(产品)相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积极采取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管控措施,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提升对支付机构的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