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批量纠删操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5〕14号)

发布日期:20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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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生效中

历史沿革: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近期,部分报告机构连续发生批量数据报送错误问题,严重影响反洗钱数据接收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监测分析系统的数据质量。为提升报告机构责任意识,规范报告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纠错删除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14〕10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纠错删除操作(以下简称纠删)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机构应严格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将反洗钱数据纠删工作纳入数据报送质量管理,完善纠删工作的内部工作流程,建立数据报送质量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二、报告机构应对本机构2015年1月1日前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自查,重点关注交易收付方向错误、为规避数据接收检查校验而故意填报无效或错误信息、大额交易漏报等严重数据报送质量问题。报告机构应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的要求报告其所属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对于发现的问题,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更正、补救措施,报请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纠删。
  自2015年1月1日起,报告机构应至少按年度定期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质量开展自查;在内部数据系统发生重大变更,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监管要求时,报告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自查并按上述要求报告自查情况。
  三、报告机构应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纠删操作规程,一次提交的逾期纠删申请(适用范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纠错删除操作规程的通知》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告机构除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纠错删除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的申请表等文件外,还应由总部(或外资银行分行的主报告行)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书面报告错误原因、涉及数据范围、业务及配套技术解决方案等事项。
  (一)涉及大额交易数量超过1000笔(含)。
  (二)涉及可疑交易报告数量超过100份(含)。
  (三)申请纠错的可疑交易无法通过纠错报文更正(即可疑交易报告中全部客户和交易信息均无效)。
  四、报告机构存在下列情况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将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报告机构每一自然年度内累计申请逾期纠删大额交易笔数超过1万笔(含)。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报告机构每一自然年度内累计申请逾期纠错可疑交易报告(含无法通过纠错报文更正的可疑交易报告)份数超过1000份(含)。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报告机构每一自然年度内累计申请逾期纠删大额交易笔数或可疑交易报告份数超过该机构上一年度报告总量的1%(含)。
  (四)错误数据对分析结果或移送线索产生误导,进而对线索使用机构调查、立案等后续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五)未能通过自查主动发现严重数据质量问题,或有意瞒报、发现严重数据质量问题不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反映。
  (六)故意拖延,不及时按要求采取措施更正错误数据。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报告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