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

(银发〔2007〕436号)

发布日期: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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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生效中

历史沿革: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2007年10月11日发表声明,对伊朗缺乏健全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体系表示关切,建议成员国金融机构对由伊朗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体系缺陷引发的风险予以重视,并强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为保障我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履行我作为FATF成员国的义务,现将FATF声明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FATF所提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安理会有关伊朗制裁决议及我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义务。
  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可疑交易识别能力。发现可疑交易,应按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规定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反洗钱日常监管,对相关交易要进行重点的监测和分析。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附件: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