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6〕270号)

发布日期: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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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已失效

历史沿革: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确认标准,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确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人身保险公司遵照执行。
  一、保险公司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或赔偿、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的方式包括:
  (一)核对关系证明文件;
  (二)走访、查验;
  (三)获取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书面声明;
  (四)其他方式。
  保险公司应选择以上至少一种方式来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或证明材料。
  三、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低、且选择低风险产品的客户,保险公司可按照《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文印发)和《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10号文印发)相关规定,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控制措施,在退保、理赔或给付环节再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保险公司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