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按核保相关规程中的行业类别划分中填写的“职业”信息已满足《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对“职业”信息的要求。你公司收集到的客户其他职业信息可视为补充性信息。
二、对于保险费金额达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你公司应按《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素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
三、除军队职工证外,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可视为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的身份证明文件。对于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你公司可将上述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视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四、在未成年人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父母的身份证加未成年人的出生证可视为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你公司可将影像系统留存的身份证明文件的扫描件视为“影印件”,代替纸质版本的复印件进行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