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疑交易报告相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局函〔2009〕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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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公司《关于可疑交易报告相关问题的请示》(某保发〔2009〕241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来函所述非本单位账户支付保费的情形,你公司应结合客户尽职调查情况,进一步分析、审核和判断,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述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二、对于投保人为企业法人,由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情形,你公司应要求经办人同时提供企业法人的身份信息和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