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局函〔2009〕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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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行《关于明确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属于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
  二、银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代理批量开户时,可参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开户单位对其员工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三、你行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第三方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措施的合法、合规性。
  四、同意你行在办理代发工资业务代理批量开户时,釆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此外,你行还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批复》(银复〔2008〕16 号)中关于与集体开户业务有关的客户身份识别问题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