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止客户交易有关问题的复函

(局函〔2009〕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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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司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身份证件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你司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客户提出新的业务办理要求时,暂停提供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