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问题的复函

(局函〔2009〕195号)

发布日期:20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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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司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起点金额按照每个保险人在单一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保险费计算。
  如果在短期内有多份保险合同涉及同一被保险人的,且该被保险人在这些合同中涉及到的累计保险费达到或超过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起点金额,而从单个保险合同看,该被保险人在全部或其中大部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保险费又没有超过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起点金额的,你司应加强分析判断,发现可疑情况的,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