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变更营业执照注册号的客户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复函

(局函〔2008〕764号)

发布日期: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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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行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客户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 号)的要求,获得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工商注册号后,来你行要求变更其营业执照号的,你行可不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有关客户要求变更“身份证件号码”时的身份识别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