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某证字〔2008〕334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自然人客户的“住所地”指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二、自然人客户的职业分类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标准进行划分并登记。
三、只需要登记对公客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即经营期限,如无明确经营期限则不做登记。
四、经过年检,对公客户营业执照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五、营业执照的号码指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六、如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是同一人,则需分别登记姓名、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无需留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七、在确保身份信息完整准确的前提下,从身份证识别仪中打印的客户身份证件可以作为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进行留存。
八、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 号)第九条的规定,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下列名单: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