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处《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自然人客户而言,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护照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件;对单位客户而言,既包括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又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且只需留存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即可。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通过开户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在办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业务时,可不再重复留存客户的身份资料或信息,但应确保巳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