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部《关于对可疑交易报告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 号)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 号)第九条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 号)第二十六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将规定范围内的可疑交易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据此人民银行负责接受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支机构包括从县级到省级的各级分支机构。你行总行机构的相关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形包括:
(一)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
(二)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在按照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对所涉及的交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三)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规定名单中的个人和机构相关的。
(四)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过程中发现的特定范围的可疑行为。
上述报告要求既涉及金融机构确定客户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形,也涉及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交易对手和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还包括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特定的客观情形。
三、你行分支机构可以纸质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规定的可疑交易,并在传输渠道允许的情况下报送该可疑交易的电子文本,具体报表格式另行确定。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