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复函

(局函〔2007〕416 号)

发布日期:200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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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部《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再请示》(某银法便〔2007〕645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对公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包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如果对公客户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且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二、《管理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办理与企业年金账户的相关业务。
  三、《管理办法》于2007 年8 月1 日生效,同时人民银行会在反洗钱监管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金融机构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完成系统开发等工作。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