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请示的批复

(银反洗发〔20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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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某中心支行反洗钱处:
  你处《关于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请示》(某银反洗〔2013〕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如果投保标的(如车辆、房屋或机械设备等)为客户用银行或财务公司贷款所购买,且该贷款合同将银行或财务公司设定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公司确认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后,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承保业务时可不留存第一受益人(银行或财务公司)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理赔业务时可不留存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核对贷款合同,并留存贷款合同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二、如果车险投保人为运输公司、理赔受益方为挂靠该运输公司车辆的车主,保险公司确认运输公司的车辆挂靠协议的真实有效后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承保业务时可不留存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理赔业务时可不留存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核对车辆挂靠协议,并留存车辆挂靠协议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三、如果车险理赔受益方为汽车修理公司,保险公司确认维修协议真实有效后,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理赔业务时可不留存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核对维修协议,并留存维修协议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如果财产险投保人为市政部门、理赔受益方为市政设施维修公司,保险公司确认市政设施维修委托书真实有效后,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承保业务时可不留存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理赔业务时可不留存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核对市政设施维修委托书,并留存市政设施维修委托书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此类低风险业务由金融机构自主把控,在有效控制客户及交易真实性的前提下,以不留风险隐患为原则,可以釆取简化的身份识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