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相关问题的批复

(银反洗发〔20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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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相关问题的请示》(某产发〔2013〕4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保险业现状及风险,你公司在履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留存单位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义务时,应至少留存证明单位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并登记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号码。你公司所请示的其他问题,我局将在后续监管制度修改过程中予以考虑。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