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等相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银反洗发〔2013〕5号)

发布日期: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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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处《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等相关问题的请示》(某银反洗〔2012〕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务公司需要制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标准。
  二、如果财务公司集团成员内部转账的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规定的大额或可疑交易标准,财务公司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此类交易。
  三、对于达到规定识别金额的共保业务,在主承保公司已按规定采取了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情况下,分保公司可不再重复相关工作,但分保公司应确保可获得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并承担相应的识别客户责任。
  四、对于货物运输险的投保人为外籍进口商的,如果为对私客户,保险公司可要求该客户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如果为对公客户,保险公司可要求该客户提供可证明其在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
  五、对于规定识别金额以上的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车险理赔业务,保险公司如无法获得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可不留存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但应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确认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
  六、证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的资料除了户口簿和结婚证外,还包括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七、保险中介公司收取投保人的现金保费后,集中转账至保险公司在开户银行的账户,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仍视为现金缴纳保费。
  八、对于理赔模式为由医保中心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先行垫付理赔款,再由保险公司将理赔款结算给医保中心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当理赔金额达到规定识别金额起点时,保险公司如无法获得客户(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可不留存客户(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但应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确认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