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某保险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某保险〔2012〕1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新识别对象为你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采取过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客户。
二、当客户减保所致的退还金额达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金额标准时,你公司应采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