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反洗发〔20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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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某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问题的请示》(某发银〔2007〕7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本机构”包括同一家金融机构内所有的网点和机构。同时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当客户通过其在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银行卡来你行办理业务时,你行对这类客户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可不作为《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一次性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票据兑付”仅限于以现金方式进行票据兑付的业务。
  二、对单位客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既包括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又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如果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未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有关部门审查的,你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的相关要求办理。你行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可不终止与客户间的业务关系,但应在客户没有更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时暂停办理业务,相关结算业务也包括在内。
  三、《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至十四条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四、你行在《管理办法》生效前登记的客户身份信息,如不满足第三十三条要求的,原则上不要求进行补登记。但如果你行在《管理办法》生效后为客户办理业务属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应进行信息的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