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2008〕538号)

发布日期: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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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你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某银〔2008〕2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期缴保费金额确定、缴费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合同,在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一)缴费期限按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至被保险人达到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男子为69岁,女子为73岁)的年限计算,应缴纳所有保费达到《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起点金额;
  (二)客户实际缴费金额达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起点金额。
  二、对于首期和续期缴纳保费方式分为现金、转账两种方式的保险合同,应按照现金缴纳方式规定的起点金额标准,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上列明的缴费方式和金额,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