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有关事项的批复

(银复〔2012〕33号)

发布日期:2012-03-26

来源网址: 查看

时效状态: 效力不明

历史沿革: 📜
《某银行关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有关事项的请示》(某总报〔201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163号),同意你行在保留现行银行结算账户制度所附申请书式样列明记载事项的基础上,增加《某银行关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有关事项的请示》所列的内容。
  二、同意你行在保留现行手工填写印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基础上,增加通过计算机填制打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通过计算机填制打印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应与手工填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规格、格式、内容、联次一致。存款人应按照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打印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三、同意你行在办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手续时,由集中审批机构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集中审批机构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可以由集中审批机构或开户机构在存款人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业务用章和“与原件相符”戳记,按照人民银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存款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开户申请书和银行审核意见等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准。
  你行应将集中审批机构名单、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提前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