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某银行关于个人身份信息存储有关事宜的请示》(某总报〔2010〕1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核对相关自然人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办理联网核查业务时,因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但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件为虚假证件的,你行不得仅以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为由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应依法采取措施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
二、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你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的规定,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三、对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实、留存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时,你行可以采取使用公安部指定的设备读取客户身份证信息并合成电子图像存档的方式留存客户身份证信息。电子图像应与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实物图像一致,并确保居民身份证信息不可修改且不可被下载。同时,你行应确保各营业网点在需要时能立即查看或打印第二代身份证电子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