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部《关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某文〔2007〕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指资金不在银行账户之间流动的结售汇交易或外币兑换交易。
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项所规定的交易既适用于对公客户发生的交易,又适用于对私客户发生的交易。
三、某速汇金公司、某国际汇款公司尚未在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主体,相关交易由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报告。
四、银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客户收到境外汇入款并直接结汇或者客户购汇后直接汇出境外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
五、银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再融资款汇入第三方账户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六、《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既适用于境内交易,又适用于跨境交易。
七、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除由银行发起的利息支付不属于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外,银行向客户支付利息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交易和客户向银行缴纳手续费或支付利息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如单笔或者与同向交易当日累计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的,银行应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银行向客户支付利息或者客户向银行缴纳手续费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银行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八、银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告企业实盘外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
九、银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告为客户办理国际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
十、客户要求将贷款划转至客户在其他银行的账户时,银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按照放贷至客户贷款户、贷款由贷款户转往其他银行账户两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同理,客户从其他银行的账户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归还贷款时,银行按照从其他银行转账到本行贷款户、从本行贷款户提取还贷资金两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
如客户要求将贷款划转至客户在其他银行的账户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或者客户从其他银行的账户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归还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银行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报告内容视可疑特征而定。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