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某分行:
你分行《关于总部设在某地的证券业、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某银发〔2007〕13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对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监管原则上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但鉴于你分行反映的实际情况,现授权你分行负责位于你分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日常监管工作。你分行除参加总行直接组织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外,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总部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由你分行自行组织开展的对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现场检查纳入你分行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并报总行备案。相应地,你分行辖区内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也由你分行收集,并按规定上报总行。
你分行在监管辖内金融机构总部时,发现该金融机构辖外分支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处理。涉及与人民银行异地省级分支机构协调和政策问题的,应通过总行进行。你分行认为辖内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向总行建议对该金融机构总部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总行将直接对你辖区内金融机构总部实施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按照上述原则对金融机构总部实施反洗钱监管,并请将本批复转发至辖内各金融机构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