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禁毒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3〕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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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付)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近日,新一届国家禁毒委员会召开了全体会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禁毒工作,并制定了《禁毒工作责任制(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履行好人民银行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现将国家禁毒委《关于印发〈禁毒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禁毒反洗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不断强化禁毒反洗钱工作合力
  各分支机构要重点调查涉毒案件中洗钱犯罪活动,积极配合公安禁毒部门严厉打击涉毒洗钱犯罪行为,铲除涉毒犯罪的资金网络;督导金融机构做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进一步提高反洗钱线索质量,为公安禁毒部门提供更多高价值线索;改进可疑资金监测分析和信息交流,进一步深化与公安禁毒部门的情报合作。
  二、完善工作措施,全面提升禁毒反洗钱工作水平
  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检查,特别是对毒品犯罪高发地区金融机构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工作,不断提高识别涉毒洗钱犯罪的能力;督促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开立、使用的规定,指导金融机构在各类新业务、新产品中注意防范和识别洗钱风险;不断完善洗钱类型分析工作,通过涉毒案例分析,研究符合区域特点的涉毒洗钱犯罪类型,提高防范和打击涉毒犯罪的有效性;积极开展有关禁毒反洗钱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禁毒和反洗钱意识,扩大禁毒和反洗钱工作影响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分支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总行有关禁毒反洗钱工作部署,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制(试行)》的要求,将禁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细化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由各分支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积极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和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
  各分支机构在贯彻落实禁毒工作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件:关于印发《禁毒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附件

关于印发《禁毒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禁毒委发[2013]1号)

国家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不断提高禁毒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禁毒工作实际,国家禁毒委员会研究制定了《禁毒工作责任制(试行)》。经报国家禁毒委员会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禁毒工作责任制(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禁毒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禁毒工作责任,是指各地和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行禁毒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各地和各级禁毒委员会及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本地禁毒工作;
  (二)将禁毒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重要议事日程,将禁毒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适应禁毒工作需要的禁毒工作队伍;
  (四)认真落实上级禁毒委员会各项工作部署;
  (五)组织、协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及下一级禁毒委员会履行禁毒职责,落实禁毒工作任务;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上级禁毒委员会要求承担的禁毒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党委、政府、禁毒委员会确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开展禁毒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禁毒工作;
  (三)根据禁毒工作实际需要,建立禁毒工作制度,配备相应的人员力量;(四)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主管单位汇报禁毒工作。
  第五条 禁毒工作实行职责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对因不积极履职或者履职不当,导致禁毒工作不力或者出现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地区、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对各地和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禁毒失职行为追究责任;各地和各级禁毒委员会对同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下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禁毒失职行为追究责任;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本单位所辖部门、下级成员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禁毒失职行为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地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严格落实禁毒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二)所在地区毒情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成为社会、媒体关注焦点,社会危害和影响大的;
  (三)对上级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的;
  (四)影响禁毒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违反本责任制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约谈;
  (三)挂牌整治;
  (四)年度社会管理综治考评中扣除相应分数;
  (五)建议综治部门予以一票否决:
  (六)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九条 违反本责任制规定,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地和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禁毒工作责任追究情况报告上级禁毒委员会。各地和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禁毒工作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同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